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泊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兴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乞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陷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神机妙算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建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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